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補,102,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12樓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0,300 元【(333×3100)+(1577+4205+1014)×500 =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