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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變更房屋權利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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