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8,補,81,200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45,12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1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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