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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陸拾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64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160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7年8 月22日中華時報第B3版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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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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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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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碧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82-NE-005231~ │普萬│64 │64萬股│ │
│ │ │82-NE-005294 │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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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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