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妍馨
林芷嬿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