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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劉彩碧
相 對 人 曾煥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經准許為前提。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未有假扣押案件繫屬,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12月29日中院彥民執字第61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假扣押事件之案號,聲請人亦逾期而未補正,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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