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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即債務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間因9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更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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