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66,2010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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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9年6 月15日裁定命補正,聲請人固於99年7 月6 日提出陳報狀,惟仍認須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羅培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尤其以國泰世華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2.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及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4.債務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交通費用約850 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6.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納貸款之證明。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8.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二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讓,債務人是否曾與各該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有限,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提出依法定程式填載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暨收入狀況說明書 (含財產目錄、聲請前二年之收入、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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