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72,201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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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
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並陳報協商未成立後,曾償還各債權人之還款數額?及請提出與國泰世華銀行前置協商之相關文件(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或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
※倘未經前置協商,請向本院具狀陳報,並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請求進行前置協商程序。
2.說明積欠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債務人陳報現無收入,說明無收入之原因;
及自何時失業及失業其原因,與有無領取失業補助金、資遣費或勞退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又現是否另有收入來源?如無,如何維生與之應扶養費?計畫於何時可尋覓工作任職?
4.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提出現居住租賃房屋之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6.提出債務人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又債務人配偶石義雲如何負擔3 名子女之扶養費用等?給付方式為何?
7.陳報配偶石義雲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石義雲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並提出配偶石義雲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8.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淺綠色)正本。
9.說明戶籍地址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0.債務人如何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並提出證明文件;
又母親 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 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表一及附表二事項倘無法提出補正或為陳報,請以書面詳為說明。
※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者。
※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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