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消債更,74,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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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李麗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及申請與債權人銀行前置協商前二年,就各全體銀行之信用消費,概略提出明細(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或說明信用消費各項支出之數額。又是否仍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尤其以中國信託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
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陳報債務人現任職「上水公司」之營業處所住址,並提出99年4月起之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證明文件。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租賃房屋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及配偶方渝父親方水木、母親方謝寶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 點之必要)
10.陳報配偶方渝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方渝 每月所得相關資料。
並提出配偶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 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 本。
11.請具體說明任職於現工作前,債務人由原所任職之「真口味 公司」、「鴻茂工業公司」、「富晟企業行」、「泰安食品 公司」及「杏和醫院」離職之原因?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方渝、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 險別、繳費方式。
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 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4.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油料費用約1,000 元,惟所 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5.請據實說明何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98年5 月6 日函覆「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 件」?請為詳述。
16.說明有無負擔繳納房屋貸款?倘有,並提出房貸所由發生之 房屋貸款契約書、土地及房屋全部登記謄本,並出具銀行核 發之每月繳納本金及利息證明(包括貸款餘額、利率、每月 所繳本金、利息等),及陳報曾所繳納房貸之全部數額、繳 納貸款之證明。
17. 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18.提出戶籍地址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
20.請提出現正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又併陳報曾遭法院執行扣薪之總數額?
21.說明本院97年屏小調16號給付貨款事件之原因及訴訟之結果 ?
22.請詳細說明聲請狀「債權人清冊」中「債權種類、原因」欄 內所指「消費性借款」之用途及如何支用?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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