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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06號
聲 明 人 甲○○
辛○○
庚○○
己○○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聲 明 人 丙○○
兼法定代理 壬○○
人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聲 明 人 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聲明人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國之代理拋棄繼承意旨及證明文件。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吳俊銘、吳俊宏)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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