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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23號
聲 明 人 丁○○
即繼承人
己○○
丙○○
乙○○
庚○○
甲○○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戊○○(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崇蘭里古松西巷340 號)於民國99年4 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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