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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38號
聲 明 人 丙○○
戊○○
甲○如
甲○庈
乙○○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林詮胤有無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林銓胤之子女、徐林淑瓊、林淑淺、林詮訓、林淑葕、林淑念)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聲明人等僅補正回執,並未提出存證信函。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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