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82號
聲 明 人 甲○○
即繼承人 0號.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路○段753 巷17弄42之1 號)於民國99年4 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