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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96號
聲 明 人 乙○○
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丑○○
聲 明 人 辛○○
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明 人 己○○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明 人 卯○○○
癸○○
子○○
寅○○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壬○○之父母張賢德及張秋鑾所生次男姓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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