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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699號
聲 明 人 甲○○
即繼承人
聲明人即繼承人甲○○因其被繼承.
30日生,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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