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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06號
聲 明 人 乙○○
即繼承人
上開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50年2 月27日生,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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