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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09號
聲 明 人 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父母林石獅、林鄭專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乙○○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
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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