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52號
聲 明 人 乙○○
戊○○
甲○○
丁○○
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秀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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