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繼,787,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787號
聲 明 人 丙○○
丁○○○
甲○○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子林清得、林清坤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子林清得、林清坤)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