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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健醫院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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