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補,273,201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