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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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