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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岡山鎮○○里○○○路9 號8 樓之2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國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曾文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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