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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張蕭秀花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吉雄律師
被 告 王繼名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靜怡
劉惠瑢
許崑寶
吳信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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