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99,訴,687,20131226,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蕭秀花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繼名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67,51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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