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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任明穎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法官陳威宏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世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威宏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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