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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屏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陳燕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度屏警分偵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燕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燕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4年6月14日。
⑵地點: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里○○路00號房屋內。
⑶行為:行為人於上開時、地,以電腦或手機上網,在公眾可閱覽之社群網站「Face Book」(下稱臉書)上,捏造不實言論,散佈內容略以「海霸王為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的家族企業,在大陸賺錢賺到擁有私有鐵路」等語之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文規定。
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非行,必須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地,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情形。
三、被移送人辯稱略以:其確有於上開時、地發布在臉書上貼文內容略以「臺灣人,羨慕嗎?”海霸王”在大陸深耕發展已19年,人家在大陸已經賺錢賺到擁有私有鐵路,站名叫”海霸王站”。
站前就是海霸王路。
這是真人真事,不是玩大富翁遊戲喔!!這個家族不是別人,(聽說)正是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空心菜的家族企業之一。
突然我驚醒了,難怪要鎖國,因為他們早就捷足先登了,還怕別人也來分一杯羹,這樣算是自私自利嗎??算不算朝貢???算不算賣臺???您覺得呢???」等語,惟其發布上開言論系依據網路上及媒體所發布之新聞,其不確定真實性,故以問號加註,亦無以言詞辱罵。
又其僅想要讓其朋友閱覽,因不懂臉書之設定,才會讓不特定民眾可閱覽等語。
被移送人既自承其不確定上開貼文真實性而散發傳布於不特定之民眾,堪認被移送人有散佈謠言之行為。
惟上開貼文之內容雖有誇大一般民眾與政黨間之矛盾,然尚不足使聽聞者因上開不實事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是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所為即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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