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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屏秩字第6號
抗告人即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郭高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死亡,請求更為裁定等語。
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106 年2 月10日晚間8 時10分許,在屏東縣高屏大橋屏東端某西瓜田內,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西洋刀1 支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三、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移送人已於106 年3 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
揆上說明,本件應為移送不受理之諭知,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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