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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屏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陳冠廷
陳建庭
陳毅豪
陳資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屏警分偵字第10832611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廷、陳建庭、陳毅豪、陳資仁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於108年7月16日上午5時4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朵拉酒吧)前互相鬥毆,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本件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供承在卷,且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製作之偵查報告及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其等犯行堪予認定。
三、綜上,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陳冠廷、陳資仁、陳毅豪、陳建庭之違犯情節、鬥毆手段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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