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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屏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馬一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年4月20日屏警分偵字第10931283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一軒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9年3月18日00時41分許。
㈡地點: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記行為時間、地點,未經查證竟意圖散布假消息於眾之犯意,於網路論壇Dcard宜蘭大學版上張貼「臺灣明天起實施COVID-19新型冠狀病毒假期兩個星期,從2020年3月17日開始,所有上班族、學生(強制性)休假,以免傳播,檢查連結以查看您的縣市是否已列出:http://bit.ly/MandatoryPaidLeave」之不實訊息,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貼文擷圖1張。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故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本件被移送人雖辯稱:連結內為搞笑圖片,伊沒有多想就傳上去了,不知道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語,然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發送該則訊息,為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供承在卷,並有被移送人貼文擷圖在卷可參。
衡諸常情,被移送人應知其於網路論壇Dcard上若發送該則訊息,將為不特定多數人所知悉,然被移送人仍發送該則訊息,應有散布之意。
而新型冠狀病毒如今已橫掃全球,正值社會大眾對於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染充滿驚懼之際,被移送人此番文字及言論,顯然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是被移送人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本件被移送人任意將未經查證之不實謠言散佈於公眾,其內容已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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