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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屏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許哲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屏警分偵字第11135362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銘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1年11月15日19時許。
㈡地點:屏東市○○路000巷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5,800元「SUPER JUNIOR WORLD TOUR-SUPER SHOW9:ROAD-IN TAIPEI」演唱會門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以8,00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㈢被移送人於社群軟體臉書之對話截圖。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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