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刑事-PTEM,112,屏秩,14,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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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屏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陳柏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屏警分偵字第11233909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6月23日8時57分。

㈡地點:屏東縣○○市○○路0000號(樂樂商務汽車旅館)。

㈢行為:被移送人甲○○於上揭時間至該汽車旅館休息,休息時間以房內電話多次撥打至該汽車旅館櫃台騷擾,並擅自進入該旅館未開放旅客使用之餐廳、廚房等處所,另於退房後再以行動電話撥打至該汽車旅館櫃台騷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本件被移送人等於上揭時、地藉端滋擾住戶等情,有蔣孝婷之調查筆錄、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在卷可證,堪認被移送人等確於上揭時、地有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行為。

被移送人固辯稱並無滋擾,打電話至旅館櫃台僅係要詢問一些問題,但櫃台人員沒有理我,闖入未開放之餐廳僅是想確認有無開放云云,惟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後又稱打電話至櫃台僅為無聊,想開開玩笑等語,足徵被移送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且參酌被移送人任意進入未開放之旅館餐廳及廚房,堪認被移送人確係基於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行動等方式,藉找旅館櫃檯詢問問題擴大發揮,踰越詢問旅館住宿及營業問題行為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被移送人前開辯詞,顯無可採。

三、是被移送人所為,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應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

惟審酌被移送人因患有中度身心障礙,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佐,屬精神耗弱之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輕其處罰,並衡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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