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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屏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許哲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屏警分偵字第11236098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哲銘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伍拾貳張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㈡地點: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600元「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以1,300元及1,600元之價格轉售,共獲利5,4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訊息內容。
㈢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㈣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52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略以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亟應取締,乃訂定本款規定,以維秩序,無非係認前述行為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且可能造成價格哄抬,致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現今交易型態改變,熱門演唱會或球賽等遊樂票券多是在售票網站上販售,則將購得之遊樂票券以數倍之高價轉售圖利,亦影響他人購買機會及造成糾紛,自亦符合本條應予取締之規定。
又「轉售」之定義雖無明文規定,然立法者既係處罰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之行為,自不以票券之交付為必要,行為人基於營利之意圖購買票券,並著手於轉售販賣他人,已足嚴重影響其他消費者購買之機會,且擾亂交易市場之秩序,而為本條立法意旨所處罰之行為。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又扣案之門票52張,雖未出售,惟參前引說明,仍屬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至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載之手機及電腦主機係因另案而扣押,有調查筆錄、及前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爰不併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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