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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屏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簡安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697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安晃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2年12月3日。
㈡地點:屏東縣○○鄉○○街00號。
㈢行為:非供自用,購買票價新臺幣(下同)400元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以1,500元之價格轉售,共獲利2,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訊息內容。
㈢被移送人刊載販售門票訊息之截圖。
㈣本案門票2張截圖。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略以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亟應取締,乃訂定本款規定,以維秩序,無非係認前述行為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且可能造成價格哄抬,致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現今交易型態改變,熱門演唱會或球賽等遊樂票券多是在售票網站上販售,則將購得之遊樂票券以數倍之高價轉售圖利,亦影響他人購買機會及造成糾紛,自亦符合本條應予取締之規定。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又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0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業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捨棄其抗告權,有捨棄抗告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規定,被移送人即喪失其抗告權,不得對本裁定主文所示,提起抗告,附此說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被移送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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