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刑事-PTEM,90,屏交簡,158,2001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交簡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丁○○駕駛自小貨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分別撞毀甲○○所有置於屏東縣里港鄉○○村○○路一○六之一號家中大門、洗衣機一部、腳踏車二台、水龍頭、水管及車號WQO-201之機車;

乙○○○所有之麵攤招牌及冷凍櫃;

丙○○所有之車牌號碼WH-三五○一號之自小客車,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經測試酒後酒精濃度呼氣值為每公升一點一毫克,且已肇事等情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