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刑事-PTEM,90,屏簡,110,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號)及併案審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五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公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另其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十日止,連續分別在屏東縣長治鄉○○路十七號住所及屏東縣長治鄉○○村○○路二十號等處吸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 思 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顏 文 生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