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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秩易字第四一號
聲 請機 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 處罰 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屏秩字第一一七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八千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十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未繳,為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情,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二、本庭審核屬實,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規定,以罰鍰總額即八千元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標準,諭知被處罰人易以拘留五日之期間。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蘇碧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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