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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秩易字第一號
聲 請機 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 處罰 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屏秩字第一三七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八千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即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起十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未繳,為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情,並提出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本庭審核屬實,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二項規定,以罰鍰總額即新台幣八千元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之標準,諭知被處罰人易以拘留五日之期間。
二、據上論結,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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