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屏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度屏警分刑秩字第09400330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包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4年7月7日下午3時50分許。
⑵地點:屏東縣屏東市○○里○○○○○路口前。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照片1張附卷可稽。
⑷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包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有強力膠塑膠袋1包為被移送人所有,並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謢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