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刑事-PTEM,97,屏秩,16,2008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屏警分偵字第09700075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破壞鎖之工具,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3 月21日上午0 時30分許。

(二)地點:屏東市○○里○○道路。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破壞機車車頭之T字扳手。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自白攜帶T字扳手,惟否認是其所有。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T字扳手壹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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