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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張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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