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王慧鈞
被 告 簡李錦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