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小,383,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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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8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謝明君
被 告 吳永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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