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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 代 理人 鄢 駿
洪文濱
被 告 郭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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