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小,82,201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8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藍詩婷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薛斐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陳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