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救,10,201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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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竣淵
相 對 人 吳春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許竣淵等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自99年10月至100 年月每月實領薪資約16,657元至20,110元,收入尚可;

惟其於100 年1 月12日與其配偶莊雅貞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其2 名子女由莊雅貞扶養,且應於每月10日前需給付莊雅貞新臺幣(下同)2 萬元作為子女之生活費及教育基金,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單、離婚協議書附卷可參,足認聲請人每月收入支付上開子女之生活、教育費用後所剩無幾;

又聲請人現年尚未滿40歲,雖有工作能力,然於100 年7 月13日因肋骨骨折急診住院於同年月18日出院,且依醫生囑咐須休養1 個月,此亦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則短期內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恐難改善;

另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及利息所得,此有本院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堪認聲請人無財產可資處分亦無籌措款項支付訴訟費用之能力。

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現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此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屏簡字第336 號卷查核屬實,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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