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簡,109,2011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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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陳金蓮
被上訴 人 楊朝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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