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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73號
原 告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智綿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馮俊堯
被 告 葉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有83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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