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0,屏簡,286,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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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286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訴訟代理人 王建欽
被 告 古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即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金融機構預借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依循環計息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按週年利率19.97 %計算利息,原告既於民國99年4 月17日承受荷商荷蘭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自前揭日期起依相關授信、信用卡合約所發生全部債權、本金、利息、逾期手續費及從屬權利業移轉予原告。

詎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迄今共累積信用卡消費款本金107,803 元及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雙方前曾達成兩次協商,第一次協商自95年11月起按月繳納2,000 元,共計繳納約45,000元後毀諾;

97年11月再為第二次協商,按月繳納1,480 元,共計清償約30,000元,被告既已清償部分款項,原告計算之債務本金金額顯然有誤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款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固稱曾與原告協議分期清償部分款項,原告計算之金額有誤云云。

惟查,被告固有陸續還款之事實,並提出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73頁)為證,然經本院交互核對原告提出之清償明細資料與被告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後臚列如附表所示,堪認被告辯稱其以清償之金額原告業已悉數依法抵充,而被告兩次協商按月還款2,000 元及1,480 元,經充抵費用、利息後,已無餘額可充抵本金,故原告以本金107,803 元計算利息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被告辯稱其原告計算之本金金額有誤云云,自不可採,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五、綜上,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1,440 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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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協商                 │           第二次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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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原告│  │            │        │被告│原告│
│  │            │        │清償│抵充│  │            │        │清償│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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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11月07日│2,000 元│ ˇ │ ˇ │25│97年11月21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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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12月13日│2,000 元│ ˇ │ ˇ │26│97年12月10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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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01月11日│2,000 元│ ˇ │ ˇ │27│98年01月12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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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02月07日│2,000 元│ ˇ │ ˇ │28│98年02月10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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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03月07日│2,000 元│ ˇ │ ˇ │29│98年03月13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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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04月10日│2,000 元│ ˇ │ ˇ │30│98年04月14日│1,480 元│ ˇ │ ˇ │
├─┼──────┼────┼──┼──┼─┼──────┼────┼──┼──┤
│7 │96年05月09日│2,000 元│ ˇ │ ˇ │31│98年05月13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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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06月08日│2,000 元│ ˇ │ ˇ │32│98年06月06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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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07月09日│2,000 元│ ˇ │ ˇ │33│98年07月21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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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08月16日│2,000 元│ ˇ │ ˇ │34│98年08月21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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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年09月21日│2,000 元│ ˇ │ ˇ │35│98年09月22日│1,480 元│ ˇ │ ˇ │
├─┼──────┼────┼──┼──┼─┼──────┼────┼──┼──┤
│12│96年10月15日│2,000 元│ ˇ │ ˇ │36│98年10月14日│1,480 元│ ˇ │ ˇ │
├─┼──────┼────┼──┼──┼─┼──────┼────┼──┼──┤
│13│96年11月08日│2,000 元│ ˇ │ ˇ │37│98年11月23日│1,480 元│ ˇ │ ˇ │
├─┼──────┼────┼──┼──┼─┼──────┼────┼──┼──┤
│14│96年12月21日│2,000 元│ ˇ │ ˇ │38│98年12月08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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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年01月22日│2,000 元│ ˇ │ ˇ │39│99年01月08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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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年02月13日│2,000 元│ ˇ │ ˇ │40│99年02月10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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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年03月18日│2,000 元│ ˇ │ ˇ │41│99年03月08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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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7年04月22日│2,000 元│ ˇ │ ˇ │42│99年04月09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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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05月21日│2,000 元│ ˇ │ ˇ │43│99年05月13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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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年06月30日│2,000 元│ ˇ │ ˇ │44│99年06月22日│1,480 元│ ˇ │ ˇ │
├─┼──────┼────┼──┼──┼─┼──────┼────┼──┼──┤
│21│97年07月31日│2,000 元│ ˇ │ ˇ │45│99年07月21日│1,480 元│ ˇ │ 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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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年08月29日│2,000 元│ ˇ │ 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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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年10月07日│1,000 元│ ˇ │ 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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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年10月21日│350 元  │ ˇ │ 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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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45,350元    │合            計│      31,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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