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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30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蔡宏仁
原告因請求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宏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宏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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